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準則

                         96.09.21代表制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        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         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三、    教職員工生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    尊嚴應受到相同的對待與尊重。

四、            應辦理教職員工相關進修活動,加強培訓性別平等意識。

五、            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多元之價值。

六、            加強研發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學及評量專業能力。

七、            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八、            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生、編班、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有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九、            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            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

處境。

十一、 職員工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暨性交易等事件時,應依程序進行責任通報。

十二、 應營造及維護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包括硬體之規劃與軟體之管理。  

十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及事件處理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提校務行政會議討論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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